21傢銀行被要求月底前上線網絡凍結和扣劃功能

21傢銀行被要求月底前上線網絡凍結和扣劃功能


  原標題:最高法加強信用懲戒:21傢銀行月底上線網絡凍結和扣劃功能
  澎湃新聞記者 周炎炎 胡志挺
  2018年3月20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信用中國(山東濟南)”官網獲悉,為瞭維護司法權威,防范金融風險,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銀監會在3月12日下發瞭《關於進一步推進網絡執行查控工作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決定進一步推進人民法院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網絡執行查控及聯合信用懲戒,要求21傢銀行在3月31日之前上線銀行存款網絡凍結功能和網絡扣劃功能,其他地方性金融機構也必須在4月底之前上線該功能。此外,《通知》也要求商業銀行在規定時間內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的網絡凍結功能。
  21傢銀行包括5傢國有大型商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全部12傢股份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華夏銀行、招商銀行、廣發銀行、浦發銀行、中信銀行、平安銀行、渤海銀行、浙商銀行、興業銀行、恒豐銀行)、2傢政策性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1傢城市商業銀行(北京銀行)以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由此可見,這21傢銀行包括瞭出國傢開發銀行之外的所有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通知》要求上述銀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線銀行存款網絡凍結功能和網絡扣劃功能。
  《通知》還要求,上述21傢銀行以外的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2018年4月30日前上線銀行存款網絡凍結功能和網絡扣劃功能。
  除瞭上線銀行存款網絡凍結功能和網絡扣款功能之外,《通知》還要求商業銀行在規定時間內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的網絡凍結功能。
  具體來看,有金融理財產品業務的19傢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華夏銀行、招商銀行、廣發銀行、浦發銀行、中信銀行、平安銀行、渤海銀行、浙商銀行、興業銀行、恒豐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北京銀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網絡凍結功能。這19傢銀行均在上述21傢銀行之列,少的是2傢沒有金融理財業務的政策性銀行。
  21傢銀行以外的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2018年3月28日前完成與最高人民法院的金融理財產品查控功能測試(有無金融理財產品業務都需進行測試);有金融理財產品業務的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2018年5月31日前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網絡查詢功能,在2018年6月30日前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網絡凍結功能。
  《通知》顯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支持銀行存款在網絡凍結狀態下的全額扣劃和部分扣劃。網絡扣劃功能上線後,網絡凍結的款項,原則上應進行網絡扣劃。人民法院網絡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應先采取網絡凍結措施;網絡扣劃款項應當劃至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或案款專戶;人民法院在網絡凍結被執行人款項後,應當及時通知被執行人。
  《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研究完善銀行端,網絡查控數據庫,確保網絡查控系統反饋的數據和線下櫃臺查詢的數據保持一致;應提升銀行端網絡查控數據庫性能,提高反饋速度和反饋率,解決查控數據積壓問題。在時間限制上,自收到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發起的網絡查控請求24小時之內,應予以有效反饋。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好協助執行Coupon的法定義務,嚴禁違法向被執行人透露案件相關信息、為被執行人逃避規避執行提供幫助。人民法院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以上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將追究相關責任,”《通知》顯示。
  早在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銀監會曾聯合下發《人民法院、銀行業金融機構網絡執行查控工作規范》的通知,要求在2016年2月之前各傢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最高法建立“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總對總”即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通過最高法和銀監會之間的專線完成本單位和最高法的網絡對接工作。
  根據這份2015年的通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銀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資產采取查詢、凍結、扣劃等執行措施,可以通過專線或金融網絡等方式與金融機構進行網絡連接,向金融機構發送采取查控措施的數據和電子法律文書,接收金融機構查詢、凍結、扣劃、處置等的結果數據和電子回執。
  下文為通知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推進網絡執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法[2018]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
  為全面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6]64號)、《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絡執行查控和聯合信用懲戒工作的意見》(法[2014] 266號)、《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聯合下發〈人民法院、銀行業金融機構網絡執行查控工作規范〉的通知》(法[2015]321號),維護司法權威,防范金融風險,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高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進一步推進人民法院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網絡執行查控及聯合信用懲戒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1傢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華夏銀行、招商銀行、廣發銀行、浦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信銀行、平安銀行、渤海銀行、浙商銀行、興業銀行、恒豐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北京銀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線銀行存款網絡凍結功能和網絡扣劃功能。
  二、有金融理財產品業務的19傢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華夏銀行、招商銀行、廣發銀行、浦發銀行、中信銀行、平安銀行、渤海銀行、浙商銀行、興業銀行、恒豐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北京銀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網絡凍結功能。
  三、21傢銀行以外的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2018年4月30日前上線銀行存款網絡凍結功能和網絡扣劃功能。
  四、21傢銀行以外的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2018年3月28日前完成與最高人民法院的金融理財產品查控功能測試(有無金融理財產品業務都需進行測試);有金融理財產品業務的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在2018年5月31日前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網絡查詢功能,在2018年6月30日前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網絡凍結功能。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支持銀行存款在網絡凍結狀態下的全額扣劃和部分扣劃。網絡扣劃功能上線後,網絡凍結的款項,原則上應進行網絡扣劃。
  六、人民法院網絡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時,應當提供相關《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人員工作證件及聯系方式;現場扣劃的,參照執行。
  七、人民法院網絡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應先采取網絡凍結措施;網絡扣劃款項應當劃至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或案款專戶;人民法院在網絡凍結被執行人款項後,應當及時通知被執行人。
  八、因人民法院網絡扣劃失敗、資金滯留在銀行內部賬戶的,由銀行聯系執行法院執行人員攜帶《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工作證件到現場辦理扣劃。
  異地執行法院委托當地法院代為辦理的,委托法院應當提供:《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委托執行函》《送達回證》(或《回執》)及執行人員工作證件掃描件,以上法律文書應加蓋委托法院電子簽章,或是將蓋章後的法律文書轉換成彩色掃描件;受托法院應當攜帶以上材料的彩色打印件和受托法院執行人員工作證;銀行應當協助辦理。
  異地執行法院通過司法專郵郵寄《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及執行人員工作證件復印件的,銀行應當協助辦理。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研究完善銀行端,網絡查控數據庫,確保網絡查控系統反饋的數據和線下櫃臺查詢的數據保持一致;應提升銀行端網絡查控數據庫性能,提高反饋速度和反饋率,解決查控數據積壓問題;自收到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發起的網絡查控請求24小時之內,應予以有效反饋。
  十、各省(市、區)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省(市、區)銀監局,負責督促、落實本轄區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時上線銀行存款網絡凍結功能和網絡扣劃功能、按時上線金融理財產品網絡查詢功能和網絡凍結功能;負責跟蹤、督促本轄區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履行好協助執行的法定義務,提高網絡查控反饋信息的準確性和反饋率;並向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進展情況。
  十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好協助執行的法定義務,嚴禁違法向被執行人透露案件相關信息、為被執行人逃避規避執行提供幫助。人民法院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以上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將追究相關責任。
  十二、人民法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關於協助執行的有關規范性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將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網絡查控工作督促、通報、協商和檢查機制,研究解決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相關問題。請各銀監局將本文轉發至銀監分局和轄區內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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