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冠軍:建議完善獎勵制度 保障退役運動員就業
奧運冠軍:建議完善獎勵制度 保障退役運動員就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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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國兩會上,多位代表委員關註體育事業發展,奧運冠軍葉Best Deal詩文便在其列。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新聞中心獲悉,全國人大代表、奧運會冠軍葉詩文向大會提交瞭《關於修訂完善<體育法>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 葉詩文在《建議》中提到,1995年10月1日,我國首部《體育法》的頒佈實施,標志著我國體育事業進入瞭“依法行政、依法治體”的新階段,施行20多年來,為保證我國體育事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發揮瞭積極有效的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體育法》曾先後於2009年、2017年進行局部修訂,但仍難以適應當今我國體育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特別是新時代體育強國建設的新要求,亟待進行全面修訂完善。 通過認真調研,請教相關專傢、老師,葉詩文對修改完善《體育法》提出瞭幾點建議: 1、關於立法目的完善。隨著我國經濟社會蓬勃發展、國傢綜合實力顯著增強、改革開放持續深化和人民群眾對體育需求日益多元化的增長,《體育法》的背景與立法目的顯然已與當前體育工作的實際需求和體育事業可持續發展不相符合。一是缺少對公民體育權保護的描述,“增強人民體質”不能作為體育法立法的根本目的,而是體育本身的目的,且不完整;二是“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過於寬泛,且缺少與當前體育相關精神與政策要求的銜接。 2、關於體育工作方針的完善。《體育法》“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的內容不夠全面,將“全民健身活動”作為體育工作的基礎過於狹隘,未來體育應不僅強調體育自身的協調發展,還要促進與其他事業的協調發展。 3、關於公民體育權利的健全。《體育法》保障對象過於單一,如對老年人、婦女、殘疾人等重點人群的權利保障沒有明確。基於《教育法》把受教育既作為一項權利也作為一項義務的規定,以及我國學生體質總體呈下降趨勢、各類學校已把體育課作為必修課的實際,現在應將接受體育教育既規定為一項權利,同時規定為一項義務。 4、關於體育獎勵制度的完善。《體育法》明確瞭國傢對在體育事業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但缺乏清晰界定,沒有相應的政策制度和工作機制加以保障。目前,一些普通運動員退役後的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出現嚴重問題,甚至一些曾經作出過重大貢獻的運動員退役後因缺乏一技之長而無法實現較“體面”的再就業。 5、關於學生體育鍛煉標準的完善。目前,學生的整體健康水平日趨下降,近視、肥胖等現象較為普遍。《體育法》雖有規定保障學生每天的體育運動時間,但隻對學生提出瞭措施,未規定教育主管部門及學校的法律責任,對於學生體質的改善仍不明顯。 6、關於學校體育安全保障制度的完善。《體育法》對學校體育安全的教育、預防、管理及善後處置等沒有做相應規定。這是關系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教師、學生、傢長等多方面的大問題。由於害怕出安全問題,很多體育項目不敢開展;出瞭問題以後,對學校來說意味著相當數額的賠償金,對學生以及傢長來說意味著精神上和肉體上的雙重打擊。 7、關於專業運動員保障制度的完善。《體育法》雖有規定國傢對優秀運動員在就業或者升學方面給予優待,但缺少具體的政策措施,也未明確負責推進落實的責任部門和工作協調機制。近年來,各地雖有不同方式的探索,並取得瞭一定成效,但仍未從根本上解決好這一長期存在、制約競技體育可持續發展的問題。 尤其是在專業運動員保障制度方面,葉詩文在《建議》中提出把相關法條作進一步修改: 將《體育法》第八條“國傢對在體育事業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修改為“國傢建立體育激勵體系,設立體育榮譽制度,對為體育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國傢應當建立退役運動員的社會保障制度,為實現其再就業提供支持。” 將《體育法》第二十八條“國傢對優秀運動員在就業或者升學方面給予優待。”修改為“國傢鼓勵退役專業運動員自主擇業。對優秀運動員在就業以及升學等方面給予優待。具體辦法由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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